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

轉載:楊善勇先生之党章人人皆有 神经各自不同


马华党争这套苦情连续剧的最新演变是,接一心向佛,长年茹素的C队队长廖仲莱带领一心向佛,清心寡欲的黄家泉公开呛声之后,翁蔡要员则纷纷以声声团结论调反击。

说是团结,拖到此时此刻,还是乱成一团,除了细历,加了外力:《风云时报》报道,由马华前法律局主任梁邓忠11月10日做出惊天动地的揭露,声称社团注册局不曾裁决蔡细历医生是合法的马华署理总会长。

这是因为社团注册局是这么说的:“据蔡细历志期2009年10月26日致给内政部长来函,本局认为马华署理总会长职没有悬空:缘由马华2009年10月10日特大议决,并不符合马华党章第35条文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条件。”

梁邓忠因此认为“注册官并未裁决蔡细历是合法的署理总会长”。事情的曲曲折折,当然一言难尽。不过,我们应该知道,尽管注册官并未裁决蔡细历的法定地位;但是,如果署理总会长职并没有悬空,哪难道还不足够吗?

大家都懂得,廖仲莱当初之所以受委No 2,正是按照《党章》第23条文的权力:“另受第40条款的约束之外,当任何被选出之党职员,不管任何理由而致其职位悬空,中委会有权填补该职位,至下届代表大会选举时为止。”

摆在眼前的问题是,既没悬空,那么,何来填补?撇开这点不论,实际上,填补署理总会长职位的安排,现在仔细回顾,当时似乎也有一些漏洞;否则,为何当晚赴会的中委会,没有同时顺应地推选另一位廖仲莱留下的“副总会长”空缺呢?

尽管这样,梁邓忠反复解释,“当时中委会也决定不应将此事提呈给社团注册局定夺,因为党章174条文(注)清楚表明,一旦中委会援引该条文来诠释议案,就连法庭也无权过问,更何况是社团注册局”。

话虽如此,梁邓忠想必清楚,《党章》第175条文跟着说,“即使章程条文内容互有出入,党员除非已经尝试了章程所提供的各种途径或解决方案失效后,才能把党务带上法庭。 ”

顾及这点,梁邓忠还会坚持就连法庭也无权过问我党事务?参照梁邓忠的意思,难道是暗示,百万党员的马华公会中委会的决定,远比国家的社团注册局和法庭还大?

退一步想,假如梁邓忠是对的,他怎么评估11月5日廖仲莱准备把两个署理的乱局,带上法庭的那番公告:“我已交由律师处理,党内的一切决定,必须要依法行事。”

廖中莱当天甚至转述首相所说,“任何解决马华党争的决定必须要法律正确”。法律正确或者不够正确,对照了《党章》的章节,和国家机构的昭示,说真的,谁也说不准,他本身的那套诠释才是唯一的定本。

至少,两位法律局主任级的新欢和旧爱,目前都有版本不一,各自表述的独家说辞。律师这一份“法师”的专业,之所以存在的伟大功能,也许就在这里。

如果我党把定论交到法庭的手上,届时单就174条文“不能在法庭提出诉讼”和175条文“才能把党务带上法庭”的争议,法官恐怕非要借用琼瑶的名句才能下判了:

“党章人人皆有,神经各自不同!”

注:174志明 “如果对本章程或会议常规、规则、条例及细则于诠释上或文字上有任何争论,中央委员会之决定将是最后之决定,不能在法庭提出诉讼”。

(轉載自風雲時報特約楊善勇先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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